111.12.14資訊領域會議:數位公民理念概述

 數位公民一詞主要源自於美國學者Mike Ribble所著作的digital citizenship in schools,以Ribble(2015)所著作的第三版,數位公民係指科技合理使用、負責任的行為規範。簡言之,數位公民之概念在強調科技的正向應用,期使社會中的每一份子皆能在數位世界中自在的工作與休閒。而Ribble又將數位公民細分為九種元素。




Ribble(2015)也認為透過這九種元素,並且去了解核心問題,確保所有的使用者能夠具體以行動來表現,並且教導適當的方法,讓每一位公民都能成為貨真價實的數位公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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